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規定
懷辦〔2007〕18號
中共懷化市委辦公室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切實加強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的
通 知
各縣(市、區)委、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規范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切實轉變領導干部作風,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中央、省屬在懷單位)公車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公車私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準外借參與社會婚喪嫁娶等紅白喜慶活動。本單位工作人員確有特殊需要動用公車的,須經單位主管車輛的領導批準并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經批準動用的公車,一律不準遮擋號牌、躲避監督,且要嚴格實行用車繳費制度。領導干部個人學習車輛駕駛技術,一律不準動用公車。領導干部因工作異動,一律不準帶走原單位的公車。
二、嚴禁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車。單位公車必須安排取得汽車駕駛證照的專業技術人員駕駛。領導干部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本單位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影響向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借用車輛擅自駕駛。因特殊公務確需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必須有本人通過專門機構培訓后取得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由單位簽署意見并報市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設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
三、嚴禁領導干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車。經批準作為特殊用途的公車必須嚴格按批準范圍使用,嚴禁作為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非特殊用途公車的使用,也要從執行公務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發,防止單位公車個人化。
四、嚴禁套掛軍車號牌。嚴格執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違規使用軍車號牌的通知》(湘辦〔2006〕50號)精神,黨政機關車輛一律不準套掛軍車(含武警、消防)號牌。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果,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強化交通管理,維護軍隊尊嚴。
五、嚴禁私車公養、私費公報。任何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承擔私家車保險、維修等應由個人負責的任何費用。不準辦理公車私戶、私車公戶或異地公車注冊登記手續,杜絕公、私混淆不清的問題。一律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領導干部個人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證照年檢等費用。任何人駕駛公車時,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所受到的罰款處罰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一律由肇事者個人負責,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公車的維修和保養,要嚴格按規定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不得自行選點維修和保養。
六、嚴禁隨意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領導干部使用公車時,要特別注意形象,自覺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自覺接受監督與檢查,不得阻礙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不得為違規司機開脫說情、拒絕處罰。并將違規車輛即時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七、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車。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微型車、20座以下的旅行車)實行編制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車配備使用標準的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外事等部門,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上述標準的小汽車,以及接受捐贈、抵債和中央、省有關部門為其在懷單位配備的超標準小轎車,須經市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省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批。凡是拖欠國家公務員、教師工資的縣(市、區),一律不準新購小汽車。
八、加大監管力度。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司機的經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時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的自覺性,確保行車安全,維護黨政機關形象;加強對車輛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費,延長車輛壽命;加強對車輛經費的管理,堵塞漏洞,減少開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黨政機關公車行駛和停放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特別是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駕駛公車的行為要從嚴處罰,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本《通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對造成不良后果、嚴重損害黨政機關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舉報電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 271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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