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沒續簽未必能獲補償金
勞動者維權需避免三處法律誤讀 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發出特別提示:由于新老勞動法規有銜接過程,勞動者在申請立案前,應當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規定。 日前,上海市勞動部門公布了最新的2007年全市勞動爭議情況報告。報告顯示,在處理結案的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個百分點。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分析,主要原因是勞動者提出了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請求、未提交足夠的證據材料等。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等于“有經濟補償金” 【案例】張某于2002年10月進入本市某醫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15日,單位通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簽,并于12月19日向張某開具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退工單。張某認為自己已在單位工作5年,沒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對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服,要求單位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區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查明,張某并沒有存在法定限制終止的情形,單位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因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單位并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當事人之間也未有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應當給付經濟補償的約定。 【仲裁部門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在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但不少勞動者可能忽視這一規定的兩個前提:一是合同終止發生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應當排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此外,經濟補償的年限應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等于“有兩倍工資” 【案例】上海市某機械制造公司員工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于2006年7月進入公司,單位一直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還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故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兩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處理結果】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合同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該區仲裁委員會最后未予支持。 【仲裁委員會表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兩倍工資的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币虼,雙倍工資的支付只有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才能計算。而且由于新法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因此對李某的請求,該區仲裁委員會最后未予支持。 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爭議的一切舉證責任 【案例】市民王某在離職后訴諸勞動仲裁部門稱,原單位老板曾口頭承諾“名義上的工資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會另外支付2萬元工資”,但“2萬元工資”并未兌現,而單位辯稱雙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萬元的約定。 【處理結果】在審理中,仲裁部門只查實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工資8000元”,而王某無法提供單位承諾支付2萬元的證據,因此王某的請求未得到支持。 【專家指出】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歸用人單位,是指解除勞動關系、未按合同支付報酬等情形,而勞動者提出其余仲裁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