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正確維權?法院為勞動者支招點迷津
[導讀]勞動者正確維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加班工資追索注意保存證據,解除勞動合同切勿維權不當,“五險一金”只有養老保險可補繳……加強維權意識,明確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頗有益處。
法院在審理勞動者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勞動者敗訴的情況,原因在哪里呢?嘉興市中級法院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為勞動者正確維權作出提示。 加班工資追索注意保存證據
勞動者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勞動報酬、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下的經濟補償或賠償以及補繳社會保險等幾類。
其中,加班工資的追索對于勞動者來說,主要問題在于證據方面。這類案件中,勞動者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因往往是勞動者在證據的提供方面有欠缺。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首先應就加班事實提出初步的證據。這個初步證據要求是非常低的,可以是兩個以上工友的證人證言。但往往勞動者只是提供一個書面的證人證詞,而沒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由于法律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所以這些書面證詞就起不到證據的作用。
其次,勞動者應就加班工資的基數提供證據,這就涉及到勞動者對日常證據的收集和保管。比如工資條,有的勞動者平時不太注意保管,看過后隨手就丟了,等起了糾紛需要的時候就沒有了證據。
另外,仲裁時效也是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必須面對的法律問題。目前,浙江省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一般只支持兩年以內的加班工資,超過這一期限以上的加班工資就難以受到保護,這就要求勞動者維權要及時。
解除勞動合同切勿維權不當
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方面,勞動者敗訴常是由于維權不當造成的。比如嘉善一家生產企業高薪聘請了一名齊姓員工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他在企業故意刁難并蓄意辭退的情況下,以違反勞動紀律來抵制用人單位的管理,反遭企業合法辭退。
平湖一名盧姓勞動者因向用人單位要求工資待遇,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他在沒有拿到用人單位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情況下,當天就辦理了工作交接,不去上班了。事后,他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主張賠償金,被判敗訴。法院認為其在接到用人單位口頭辭職后并未表示異議,應視為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而非賠償金。
另外還有一種較為普遍的情形是,勞動者先以某個自身理由比如身體不適、路途遠等提出辭職,然后再以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社會保險、拖欠加班工資或不訂立勞動合同等為由,稱自己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這樣那樣的違法情形所以才離職的,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因為之前存在勞動者自愿離職這一事實,所以仲裁和法院會對其離職后的另一種說辭不予認可。
“五險一金”只有養老保險可補繳
完整的社會保險是“五險一金”,但根據法律規定,其中只有養老保險是可以補繳的。很多勞動者不知道這點,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其余的一些險種比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等,另外還有公積金。那么,這些請求顯然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除養老保險外,其余險種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勞動者可以就實際造成的損失主張賠償。至于公積金,只能通過向公積金主管部門投訴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