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試用期工資最多打8折 逾一月賠2倍工資(上)
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 規定被欠薪者可申請法院支付令 昨日,歷時1年、共收到19萬條意見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下稱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明確指出,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事業單位納入適用范圍 針對國內幾千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草案二審稿擴大了適用范圍: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都納入了適用范圍。在企業規章制度、訂立書面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方面,草案作出了調整。 針對有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壓低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間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在草案一審稿是根據技術性崗位、非技術性崗位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來確定試用期。有常委會委員表示,這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按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規定。 一年期合同試用不超一月 草案二審稿做出了相應修改: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除合同須說明理由草案還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針對克扣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等現象,草案規定,集體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按照拖欠工資數額的兩倍賠償。 勞動者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紹,根據已有的法律,對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只要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已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草案亮點 1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通行 該條款有利于將來社會保險法明確“實行全國統籌” 修改內容:草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 現狀: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全國內流通非常不便。勞動者今年在廣東打工,明年到江蘇打工,今年的社會保險費就留在了廣州,如果不發給其本人,他到了江蘇就要另外登記,如果發給本人,又違反了社會保險的社會共濟原則。 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表示:這個規定非常有必要,可以使勞動者把自己的保險帶走,使保險能夠持續的生效、銜接,促進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另據有關專家介紹,這雖然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但卻具有前瞻意義,意味著將來制定社會保險法時,要明確“社會保險實行全國統籌”。 2 、逾一月不簽合同支付兩倍工資 建立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算起 修改內容: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工資。 現狀:現實當中存在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案例。在一家大型戶外廣告投放企業就職的陳小姐稱,她今年6月辦理了入職手續,工作了6個多月。但公司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每月也只能拿到約定工資,很擔心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解讀:林嘉表示,該規定可以鼓勵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口頭合同有不足,比如把一些責任轉嫁給勞動者、發生糾紛雙方說法不一等問題。而推行訂立書面合同需要促進,用加大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的成本這種方式促進全面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合同會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便于雙方履行合同。